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药的合法生产、经营与使用,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然而,仍有少数人罔顾法规、心存侥幸,或销售假劣农药,或无证生产经营,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本期,我们选取了几类常见的农药违法案例以案释法,帮助大家增强法治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01#
假农药毁苗伤农
违法案例
2023年2月,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春季农资质量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某县一农资经营部正在销售的5种农药标签标注不规范,疑似为假农药。经依法抽样送检,该5种农药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属假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涉案5种农药215件,货值金额45.47万元,至案发时已售出54件另2466瓶,销售金额9.71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农资经营部负责人曾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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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02#
劣质农药藏隐患
违法案例
2021年12月,某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一公司涉嫌经营劣质农药“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经该县农业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该农药草甘膦有效成分含量仅8.7%,属劣质农药。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7个批次共1800瓶涉案农药,销售金额16.2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捣毁生产窝点2处,涉案金额1700万元。
相关法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无证销售触法网
违法案例
2023年3月25日,某地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刘某农药种子经销部货架上摆放水胺硫磷和溴敌隆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刘某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范围不包含限制使用农药,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刘某涉案农药货值金额3034.3元,没有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地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刘某完善农药经营台账、将涉案农药原路退回,并处人民币6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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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要合规
违法案例
2023年2月,某地农业农村部门接群众举报,刘某某涉嫌生产假农药。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对刘某某的生产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称“敌草快”“高氯·啶虫脒”的农药443箱以及农药原药、标签和包装若干。经依法抽样送检,涉案2种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均与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且其中1种检出百草枯成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从陈某某处购入农药原药(另案查处),雇佣10余人生产涉案农药,至案发时共生产3.8万件,货值金额480余万元,已售出产品销售金额160.97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进行立案侦查。
相关法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策划:潘帅
执行:曹佩 刘甜 王璐
编辑:姚致宇
责编:刘 甜
审核:樊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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